中新网北京10月30日电 (记者 王庆凯)网店店主是否应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30日参加中新社“国是论坛”专题研讨会时表示,市场经营者无论线上还是线下,肯定都要进行登记的,这是国家对市场进行监管的途径之一。“现在需要讨论的是登记标准应该如何设置。”
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20日起至11月2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其中颇受关注的一点是,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区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才能界定为“零星小额经营者”,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作为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起草人之一,薛军表示,《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办理登记,但在豁免条款中增加了免于登记的情形,就是从事零星小额交易的可以豁免。不过,零星小额交易的标准没有明确,使得自然人网上登记的规定没有办法落地。
薛军表示,在中国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对市场主体通过登记进行身份确认的习惯,虽然目前随着改革,市场主体进行登记越来越便利,但由于已经形成“路径依赖”,国家对市场主体监管也都是建立在登记的基础上。
“网上经营者不进行相应的市场主体登记,后续的身份都是不明确的,也有损公平,如果不登记就无法纳税。”薛军说,基于这样的要求,对于网上经营者进行登记,也是考虑到线上线下的公平性问题。
“现在需要讨论的是登记标准应该如何设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网上登记的标准是高了还是低了?”薛军表示,客观讲,目前还需要进行科学测算,*终把这个标准调整到线上线下大体一致的程度,这样各方会认为规制体系是平等公平的。除此之外,还有信用管理、税收管理等,线上线下也都应该是公平的。
薛军认为,现在一部分舆论强调线上经营者的登记困难,如果这种困难问题是所有经营者的困难,我们应该反思登记制度的合理性。但实际上,世界上很少有国家的市场经营主体可以不需任何确认性手续。
“非经营性的行为特征与经营性行为特征需要区分开来,肯定也是一个交易频次的问题,但实际上零星小额交易的判断标准各个行业和领域是不一样的。”薛军建议,网络经营者如果交易次数比较多,但总额不大的话,是可以按照要相对高一点的总额计算经营者的特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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